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商初字第1349号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1418室,组织机构代码70024243-0。法定代表人曹站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喜林、杨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2782932-X。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6672036-X。委托代理人文尧,男,1989年5月11号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代理

审判员  王 萌

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