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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360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李传杰、李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李传杰,李传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360号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辛庄村。

负责人:桑志鑫,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房冰,该社职工。

被告:李传杰。

被告:李传元。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告李传杰、李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9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卢生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苏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