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77-3号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谢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环亚国际传媒(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田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环亚国际传媒(湖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