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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77-3号

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环亚国际传媒(湖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环亚国际传媒(湖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77-3号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谢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环亚国际传媒(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田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环亚国际传媒(湖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株洲市海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