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643号

颜礼辉与王雅霜,蔡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礼辉,王雅霜,蔡文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颜礼辉,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雅霜,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蔡文芳,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申请执行人颜礼辉与被执行人王雅霜,蔡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礼辉要求被执行人王雅霜,蔡文芳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财产被查封.拍卖中,一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