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吴某某,男,住临澧县。被告杨某某,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刚
代理
审判员 赵丽娜
人民陪审员 段克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