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385号。被告赵鹏。被告诸城市盛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西九台村。被告诸城市皇家新娘婚纱影楼。被告刘焕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鹏、诸城市盛源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皇家新娘婚纱影楼、刘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5元,减半收取67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7.5元,由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重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