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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1006号

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鹏、诸城市盛源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赵鹏,诸城市盛源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皇家新娘婚纱影楼,刘焕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385号。被告赵鹏。被告诸城市盛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西九台村。被告诸城市皇家新娘婚纱影楼。被告刘焕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鹏、诸城市盛源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皇家新娘婚纱影楼、刘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5元,减半收取67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7.5元,由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重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