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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1092号

徐桂芳、徐素娣与陈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桂芳,徐素娣,陈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1105号(2015)濉执字第01092号

申请执行人:徐桂芳,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素娣,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素,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素的存款12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龚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