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4-1号原告李文亮。被告张乐利。被告刘瑞芹。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及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文亮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宫洪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