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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940号

王丽梅、徐某、徐成有、王景秀申请执行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梅,徐某,徐成有,王景秀,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双柏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某,男,2009年7月18日生,汉族,双柏县人。法定代理人王丽梅,系申请执行人徐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成有,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文盲,双柏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景秀,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文盲,双柏县人。被执行人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940号王丽梅、徐某、徐成有、王景秀申请执行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3907.20元(含执行费247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