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梁圆圆,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晓强,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圆圆与被告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圆圆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已偿还大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圆圆撤回对被告王晓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榕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