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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54号

梁圆圆诉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圆圆,王晓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梁圆圆,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晓强,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圆圆与被告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圆圆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已偿还大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圆圆撤回对被告王晓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榕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