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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743号

刘海燕与杨平、周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海燕,杨平,周义明,周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743号原告刘海燕。被告杨平。被告周义明。被告周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杨平、周义明、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在2015年12月15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