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743号原告刘海燕。被告杨平。被告周义明。被告周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杨平、周义明、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在2015年12月15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