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60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市民。
被告:郭某,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60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市民。
被告:郭某,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