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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060号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60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市民。

被告:郭某,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