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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3号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