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