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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228号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