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秀敏 微信公众号“”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