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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15号

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冀横路。法定代表人闫文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因票据信息为票面号码31300051/39293456,出票日期2015年4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7日,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人为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友盟商贸有限公司的票据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海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