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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043号

彭优与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优,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043号原告彭优。被告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民主西街路35号(宜章迎宾馆8楼)。法定代表人毛履平,总经理。被告毛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优与被告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优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彭优负担。

审判员  林湘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