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5号起诉人黄学权。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学权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汉寿县乡镇区划调整方案,同意汉寿县鸭子港乡与坡头镇合并设立坡头镇,镇人民政府驻原坡头镇人民政府驻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上述批准行为,不利于有2000多年历史的鸭子港乡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同时也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意愿,起诉人为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纠正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错误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常德汉寿县鸭子港乡与坡头镇合并后,新设立乡镇政府驻地选择坡头的行政许可决定,要确定在有2000多年历史的鸭子港,才有利于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反映辖区内人民的美好愿望和良好追求;2、追究市、县特别是县级改变最初决定治所中心设鸭子港后又任性改变设坡头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差旅费用2000元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所诉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汉寿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行政行为,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呈报审批事项的内部审批行为,并非对起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该审批行为亦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黄学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 武
代理
审判员 罗艳华
代理
审判员 肖 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