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854号申请执行人徐方志。被执行人顾祖泉。被执行人薛建明。关于徐方志与顾祖泉、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420元,执行费200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朱无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方志于2015年12月20日以该案系重复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方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港民初字第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朱无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