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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843号

车鑫敏与耿吉侦、耿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车鑫敏;耿吉侦;耿勇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843号 原告车鑫敏,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耿吉侦,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耿勇强,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524号众成大厦7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鑫敏诉被告耿吉侦、耿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前达成调解意见且被告已全部赔付完毕,原告车鑫敏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鑫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财产保全费201元,由原告车鑫敏负担。

审判员  卢芳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