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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749号

戴欣宇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姚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欣宇,姚蓉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戴欣宇,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姚蓉平,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上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谢武海。

原告戴欣宇诉被告姚蓉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3,000元、医疗费340元、交通费34元、误工费60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欣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朱筱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驳回起诉;(二)保全和先于执行;(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五)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六)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