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97-3号
原告:李亚瑞,女
被告:李卫东,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3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卫东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汾水分理处(账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94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徐俊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孔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