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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123号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吴永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