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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特字第3号

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龚大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浩义,西峰区。申请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庆阳市凯飞特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八万四千零八十六圆整,票号为104000522453801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耿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