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殷涛,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王敏超,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敏超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敏超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余额820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庆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