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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532号

孙四头与夏桂龙、王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四头,夏桂龙,王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532号原告孙四头。委托代理人吴晓丹、王彪,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桂龙。被告王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四头与被告夏桂龙、王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四头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佳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