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01号
原告:葛其凤,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葛军,男,1982年1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葛其凤诉被告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葛其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其凤撤回对被告葛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其凤撤回对被告葛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其凤负担。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