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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01号

葛其凤与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其凤,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01号

原告:葛其凤,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葛军,男,1982年1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葛其凤诉被告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葛其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其凤撤回对被告葛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其凤撤回对被告葛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其凤负担。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