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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140号

卞文祥与赤峰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文祥,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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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卞文祥,男,42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营子村。法人代表杨永森,经理。本院依据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志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的生产饲料设备、屠宰设备以及地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生产饲料设备、屠宰设备以及地泵。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占武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邢云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