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0号
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蔼廷。
被告:金乡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素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乡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金乡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万元。
二、查封被告金乡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对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陆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