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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00005号

王铁军与曹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开原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铁军,曹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00005号

申请人:王铁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龙山*号楼*单元***室。

被

申请人:曹世峰,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铁西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世峰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新城街佳兴致和汽贸义和路楼房一座(房产证号:201407077**,面积2169.78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世峰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新城街佳兴致和汽贸义和路楼房一座(房产证号:201407077**,面积2169.78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