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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67号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桑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