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桑树杰 来自: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桑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