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异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树山。
被执行人:肥乡县三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追加人:李志民,系肥乡县三民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王树山与肥乡县三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王树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李志民为被执行人。经查肥乡县三民商贸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法人单位,而李志民系自然人,双方之间无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故王树山要求追加李志民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定如下:驳回王树山的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飞
审判员 邢长缨陪审员 薛贵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葛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