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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44号

刘彦明与王木根、程小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彦明,王木根,程小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44号

原告:刘彦明,男。

被告:王木根,男。

被告:程小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明诉被告王木根、程小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彦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彦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彦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戴自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