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44号
原告:刘彦明,男。
被告:王木根,男。
被告:程小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明诉被告王木根、程小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彦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彦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彦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戴自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