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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064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金宝民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村委会表示争议农田分成几块,该田地划分需确定具体的地址,而确定地址则涉及到多个村民农田的调整,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条件是否具备。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申请人获得承包地涉及多个村民农田的调整,暂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宝民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顾海忠

审判员 王德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