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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

原告冯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