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
原告冯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