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1062号
申请执行人:李洲
被执行人:武汉福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28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福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福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武汉福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艾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