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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八民三初字00052号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三初字00052号

原告:于某某,女,1958年10月15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官粮窖村。

被告:刘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宏忠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