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兵八刑申字第3号孟占霞:你为孟占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兵八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以“生效裁定证据不确实充分、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供货合同过程中,利用合盛硅业因货物产地远近不同而给供货商运费补贴的政策,在供货期间购买大量虚假公路通行费收据,以此编造所供货产地较远的虚假事实,骗取了合盛硅业的运费补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盛硅业运费补贴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你认为孟占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