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18号
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银行职工。
被告:陈永江,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献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