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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4480号

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银河工量具经营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银河工量具经营部,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3-1号高新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673129-6。

法定代表人:赖文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银河工量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3-1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8490795-3。

法定代表人:刘青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保,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7359-7。

法定代表人:梁弘,经理。

上诉人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银河工量具经营部、被上诉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0元,由安徽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文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