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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316号

李玉珍申请执行李洪斌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珍,李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1940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洪斌,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李玉珍申请执行李洪斌所有权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5448.42元,执行申请费1181.73元。2015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李玉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