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599号申请执行人程至建,男,汉族,l969年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何飞,男,汉族,l983年6月16日出生,驾驶员,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徐德熙,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驾驶员,住福建省建瓯市。关于程至建申请执行何飞、徐德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飞、徐德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