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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太法执字第1-1号

李春灵与太康县水利局涡河管理东段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灵,太康县水利局涡河管理东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太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灵,女,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太康县水利局涡河管理东段。本院已立案执行李春灵申请执行太康县水利局涡河管理东段买卖合同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康县水利局涡河管理东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德银商城分理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11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德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