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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19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朱先进、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朱先进,石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1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

负责人:桂跃,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向阳、尹松祥,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朱先进,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石秋,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宿松县人,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余小飞

代理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