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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65号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65号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郭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敏婕,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轶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