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破1号申请人黄淑辉,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昌谊。2016年1月28日,黄淑辉以自贡市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自贡市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黄淑辉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且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淑辉既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且向本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淑辉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德辉
审 判 员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XX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