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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8号

侯某某与王某某、项城市某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项城市某宾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项城市某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项城市某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东丽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凡宇铭二0一六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