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项城市某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项城市某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东丽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凡宇铭二0一六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薛会咏 来自
侯某某与王某某、项城市某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项城市某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项城市某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东丽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凡宇铭二0一六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