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286号

韩林山与韩耀远、魏秀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林山,韩耀远,魏秀杰,张怀明,徐继栋,俞学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韩林山,男,居民。

被执行人:韩耀远,男,居民。

被执行人:魏秀杰,女,居民。

被执行人:张怀明,男,居民。

被执行人:徐继栋,男,居民。

被执行人:俞学跃,男,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耀远、魏秀杰、张怀明、徐继栋、俞学跃履行还款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耀远、魏秀杰、张怀明、徐继栋、俞学跃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