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住贵南县茫曲镇。被执行人旦某,住贵南县茫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旦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旦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旦某在贵南县信用联社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旦某所有的在贵南县信用联社存款194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正 元
审 判 员 宋 廷 宝
代理
审判员 卓 玛 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