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辉洪,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永平与被执行人吴兵、黄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40000元,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潘永平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吴兵、黄辉洪在湘潭九华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金42260元,扣除本案诉讼及保全费870元,执行费500元,标的实际执行到位40890元(含债务利息),全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继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依凡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