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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79号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刘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79号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被告刘树,男,住址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