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79号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被告刘树,男,住址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